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
精密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大于20万元)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实验管理人员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三条 实验室对大型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四条 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可制定收费标准。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可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六条 实验室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七条 奖励与惩罚,大型仪器非正当损坏的惩罚参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