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总则
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以桂林理工大学为依托单位,以广西特色优势资源的开发利用为背景,立足服务光电子信息产业,专注于关键光电、信息、储能材料和器件的研究与开发。实验室2018年9月被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区级重点实验室,包括三个研究方向:光电转换材料与器件、电子信息材料与器件和储能材料与器件。实验室的建设能优化我国光电功能材料及器件研究的地域布局,推进我国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改变传统有色和稀土原材料粗放经营的模式,使特色优势原料资源得到高效综合利用,提高附加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并为广西光电材料产业的发展壮大和可持续发展培养大批高层次人才,为大力推进广西光电材料产业现代化进程,做大做强广西光电材料产业,并辐射中国西南地区和向东盟推广光电器件作出积极贡献。
二、管理体制
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管理和资源共用的管理体制。
1.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决策机构和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制定研究计划指南,审定基金研究课题并决定资助经费额度,组织成果评价,审议实验室的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学科的科学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年,学术委员会中本校学者不超过三分之一。
2.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学术活动,可委托相关副主任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实验室主任有责任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实验室设副主任一人,协助主任工作。实验室主任应每年向学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3.实验室秘书:实验室设置行政秘书一名,主要负责协助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处理实验室日常事务,实验室秘书对实验室主任负责。
三、经费管理
1.实验室的经费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下拨的科研事业费;
(2)实验室自筹经费;
2.实验室实行经费独立核算。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项目基金和补充实验室实验设施、扩大实验研究能力等。
3.外单位使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收取的实验设备测试费,除向学校交纳管理费外,均用于实验室的日常费用,包括行政经费、仪器设备维护费用等。
四、研究课题的开始、中止和结束
1.获本实验室资助或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承担的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开始前应由项目申请人向实验室主任提交与项目申请书相符的研究大纲和研究计划,定期向实验室主任汇报进度;实验室主任有权定期检查受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请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2.如获资助的实验室基金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该项目继续进行,收回原资助经费余额。
3.获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工作结束时,须将与资助项目有关的原始记录、项目结题报告等全部资料在实验室行政秘书备份一份。实验室资助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结题申请,实验室主任组织业内专家进行结题验收。研究论文如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报有关部门,须注有“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字样。研究工作中用实验室资助经费购置、加工的仪器、设备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4. 实验室资助项目经费采取分阶段下拨方式,根据项目完成情况下拨相关科研经费。
5.获资助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也由双方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应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外籍和港、澳、台学者来实验室进行实验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酌情办理。
六、本条例未尽事项,由实验室制定有关具体管理细则。
七、本条例解释权归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