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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学术活动条例

    发布日期:2018-09-13    浏览次数:

    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

                      学术活动条例





     第一条  学术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重点实验室学术活动,增强科研人员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加强学术交流,提高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和科研水平,加速人才培养。

    第二条  由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主持日常学术活动,组织学术活动计划的实施,解决学术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为保证学术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重点实验室于年初制订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各课题负责人根据重点实验室重大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策划可能产生重大效应的方向性报告。

    第四条  学术活动内容涉及研究工作的进展、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发展方向以及前沿学科综述和论文报告、国内外学术会议汇报、专题学术讨论、系列学术讲座等。

    第五条  为加强与国内外同行间的学术交流,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可邀请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有成就的学者来重点实验室做学术报告。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实验室开展内部的学术交流活动,如参加硕士/博士生开题报告会、硕士/博士生答辩会、日常学术进展报告或专题讲座等。 

    第七条  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室办整理成文,由室办统一存档保管。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参加高质量有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宣传本实验室工作、建立与加强学术联系、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期间,应积极参与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对待自己的论文报告。无故取消论文报告的,一经发现,参会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负。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应利用参加学术会议的机会,积极宣传实验室的工作,发放实验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经费在实验室的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应遵守科研道德,严禁伪造、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与论文。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所有。

     

    地址:广西桂林市建干路12号桂林理工大学 邮编:541004  联系电话:0773-5896436 邮箱:keylab@glu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