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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基金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03    浏览次数:

    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基金,自主研究课题用于资助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开展系统性研究,开放基金用于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紧密相关的课题、优先资助与本实验室固定人员有合作研究的课题。

    第二条 国内外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设立的研究方向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

    第三条 实验室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发布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基金申报通知并接受申请,评审结束后一周内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者,15日内签订 科研项目合同。

    第四条 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基金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申报。

    第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基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1)申请者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提出研究课题,撰写《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或《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档;

    (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项目的意义、学术价值和创新情况,或应用价值和应用前景对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经费额度。

    (4)获得通过的课题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实验室主任签署批准意见后一周内通知申请者,对获准项目15日内签定任务合同书。

    第七条 本实验室接收国内研究人员自带研究经费的研究课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为实验室开放基金。对本实验室学科和相关研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自带研究经费课题,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可由实验室开放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八条 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基金经费的使用办法参照《桂林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课题经费具体开支范围按照合同执行。

    第九条 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基金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课题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应上缴本实验室;自带经费的开放基金课题的结余经费退回原拨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获资助的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基金,每年须提交研究进展报告,根据课题性质和进展,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阶段小结。如科研经费分两期拨付,则第一年度进展报告为中期考核报告,达到中期考核标准(不低于任务书考核指标的30%),方可下拨第二笔研究经费。如在项目实施期内完成了所有考核指标,则在项目结题之后补充拨付第二笔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课题结束或终止,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项目结题报告。

    (2)学术论文、专利、奖励、批文等成果复印件或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实验室将对课题完成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对完成情况优秀者在下一年度基金申报中予以优先资助。课题研究工作所取得的专利、鉴定或评议、经济效益等成果应通过年度工作小结或研究工作总结的形式告知实验室。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和自主研究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的所在单位共有。发表论文、申请奖励时须署名“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英文为: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Optical and Electronic Materials and Devices, 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ilin 541004, China)并注明“广西光电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基金编号)”(英文为:The project was funded by the 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Optical and Electronic Materials and Devices(课题编号))。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于 2017 年 1 月 1 日修订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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